荃灣商會學校

家長教師會

第一章 組織規限

(一) 名稱 : 荃灣商會學校家長教師會
(二) 會址 : 新界青衣邨第一期
(三) 宗旨 : 促進學校和家長間之合作;建立家長和教師間共同合作之基礎;協助學校管教,培養學生高尚品格及優良學業;支援學校,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。

第二章 會員

(四) 會員類別 :

1. 家長會員:凡就讀於本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會員。會籍以家庭為單位。

2. 教師會員: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。

(五) 會員權利 :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有動議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權,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之活動。
(六) 會員義務 :

1.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需繳交會費一次。

2. 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會章,依從會議決定及出席周年會員大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範圍

(七) 會員大會 :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其任務為聽取及報告過去所完成之工作;擬定未來之計劃,及選出執行委員會成員。
(八) 執行委員會 :
家長執行委員以會員互選方式產生;
教師執行委員由教師互選產生。
(九) 執行委員會職權及架構 :
主 席 一 人:由家長委員出任;
副主席二 人: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各一人出任;
秘 書 二 人: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各一人出任;
司 庫 二 人: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各一人出任;
總 務 二 人: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各一人出任;
聯 絡 二 人: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各一人出任;
康 樂 二 人:由教師及家長委員各一人出任。
(十) 執行委員任期 : 任期兩年,得連任三屆;執行委員在任期間,子女中途退學或畢業離校,其職位由得票次高者補上。

第四章 集會

(十一) 會員大會 :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。會方須於召開會議前通知各會員出席。集會法定人數為 20%,沒有出席者可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作代表。
如集會不足法定人數,則須改期及再通知會員出席。第二次會員大會,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法定人數。各項議案以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即屬生效。
(十二) 執委會 : 執委會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兩次 ; 其法定人數是超過半數執委出席為有效。

第五章 選舉

(十三) 執行委員人選由會員大會票選,大會前七天須函知各會員;函附參選會員名單。
(十四) 得票最多的擔任主席,其次的為副主席,若票數相同,由顧問以抽籤方式決定,其他執委人選由協商產生後,須將名單呈報社團註冊處。

第六章 附則

(十五) 修改會章 : 如會章有任何修改,應在會員大會通過。